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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秉宸許旭聖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張玉英
代理人
葉景閎
相對人
簡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109年度司聲字第1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給付原告(即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5,309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確定。聲請人於訴訟中聲請假扣押,並依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8號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因強制執行程序而支出之執行費用確定為100,177元,請求准予返還100,177元及假扣押擔保金333,400元本息等語,並提出原法院107年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87號民事判決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8號裁定均影本等件為證。

二、本件命聲請人供擔保假扣押之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8號裁定附卷可稽,經原法院移送本院。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㈠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㈡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㈢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依此事由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96年12月12日修正前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97年2月12日修正前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333,400元(原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97號提存事件)後,聲請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原法院107年度執全字第84號假扣押事件)。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案訴訟業經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給付原告(即聲請人)3,005,309元,及自107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上字第487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97號擔保提存卷、本院107年度抗字第98號假扣押卷等卷,核閱無訛。查聲請人之本案請求雖未獲全部勝訴,但就其勝訴部分金額為3,005,309元,已逾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金額100萬元,就其假扣押之範圍而言,實已獲得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是本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即無因上開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而受有損害發生之可能,故應認其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與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相當(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9號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聲請人可逕向原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因假扣押所提存之提存物,無庸先聲請法院裁定,並經本院前於108年11月20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駁回在案(原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號影卷第15至16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返還前開擔保金,核非必要,應予駁回。至於請求返還100,177元提存金部分,非本院審理範圍,且原法院已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司聲字第216號裁定准許返還,有本院網路調閱該返還擔保金事件之裁定可參,並有聲請人重複聲請而遭原法院駁回之裁定附卷可稽(同原法院影卷第29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