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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61號

確認主委資格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杭起鶴吳國聖羅智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61號

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與李英春間確認主委資格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3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原審卷內送達證書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6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主委資格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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