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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許秀芬游文科吳崇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請人
彭莊玉蘭
相對人
徐瑞

      徐瑞滉

      徐盛義

      徐瑞瀚

      徐瑞淼

      徐瑞金

      徐盛貴(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徐盛其(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徐碧鳳(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徐碧嫣(徐瑞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36),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提起租佃爭議訴訟,請求伊拆除訟爭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固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伊敗訴,並經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判決駁回伊之二審上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28號裁定駁回伊之三審上訴。惟伊已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本件租佃爭議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執行債務人再審之訴如經裁判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8年台簡聲字第3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固已對本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該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7日以109年度再易字第36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再審事件卷宗可稽,是聲請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上開租佃爭議事件之強制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