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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瑞蘭林孟和洪堯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9號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0日收受本院109年11月18日裁定,於109年12月1日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