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再審暨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法官迴避於民國109年1月3日所為裁定抗告事件,聲請黃玉清法官等3人迴避,惟未具體舉證證明黃玉清法官等3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之法定迴避事由,或其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