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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盧江陽楊熾光戴博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再審暨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法官迴避於民國109年1月3日所為裁定抗告事件,聲請黃玉清法官等3人迴避,惟未具體舉證證明黃玉清法官等3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之法定迴避事由,或其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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