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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3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6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寄存送達三張犁派出所(109年4月25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証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l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