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銘張國華唐敏寶

上訴人
林錦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燕龍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6,2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4,773元(320.53X24,1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6,29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法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