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林錦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燕龍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6,2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4,773元(320.53X24,1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6,29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法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