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蔡國勇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天瀚
- 訴訟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 參加人
- 洪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天瀚為被上訴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昱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楊士弘,嗣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變更為何天瀚,復經豐昱公司於111年12月20日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是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