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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修復義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黃綵君李慧瑜吳崇道

  • 當事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吳文賓律師 吳小燕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宛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修復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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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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