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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93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游文科吳崇道楊珮瑛

上訴人
李竣丞
被上訴人
陳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9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1年4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67頁)。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月26日即告屆滿,而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遲至111年4月28日始行到院,有收文章可稽,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9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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