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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楊熾光郭玄義戴博誠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抗字第49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書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且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規定,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救助之事由。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此業經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152號及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闡釋甚明。準此可知,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無法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者,即應駁回其聲請,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然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揆之上開判例意旨及說明,於法尚有未合,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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