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修復義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陳榮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吳文賓律師 吳小燕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宛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修復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