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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履行修復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綵君李慧瑜吳崇道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複代理人
廖宛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修復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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