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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得利廖欣儀高英賓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張鎮麟即張進峰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許錫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張鎮麟起訴請求李慎廣給付補習班股權及房地買賣之價金;兩造各自上訴後,張鎮麟為訴之追加(見本院卷㈠第521頁),李慎廣則提起反訴請求張鎮麟給付違約金(見本院卷㈡第17頁)。關於張鎮麟請求給付房地買賣價金部分,李慎廣主張以下列款項計算,實際已經溢付,包括:⒈兩造簽約時所支付之定金。⒉簽約後迄訴外人劉秋幸(即李慎廣之配偶)代償系爭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之前,已經清償之銀行貸款。

⒊張鎮麟持本票對李慎廣聲請強制執行所獲償之金額。⒋劉秋幸事後代償之銀行貸款餘額。其中第⒉點之爭議又包括:①該期間之銀行貸款是否為張鎮麟先行支付?李慎廣是否構成不當得利?②若係張鎮麟支付,張鎮麟是否係以系爭房地之租金作為支付?李慎廣經結算之後有無剩餘租金可資分配?

三、查,關於上開第①項返還不當得利之爭議,已由張鎮麟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另對李慎廣提起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判決後,現繫屬於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14號事件審理中;至於第②項租金結算之爭議,亦由李慎廣對張鎮麟提起訴訟,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事件審理中(見本院卷㈢第219、231、288頁)。茲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之一部,以上開二事件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兩歧,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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