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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447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吳美蒼唐敏寶高英賓

上訴人
擁翠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勝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立誠、李坤霖、謝宗興、李文雄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擁翠別墅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4月24日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4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繳納;且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4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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