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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8號

補充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游文科楊珮瑛李慧瑜

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戴明仁、戴明正、戴美慧、戴美智、戴若晴、戴明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補充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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