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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銘張國華唐敏寶

再審聲請人 陳茂松

再審相對人 陳益堂

陳令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110年度上簡易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聲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且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始得準用同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此參同法第507條規定自明。

二、查:再審聲請人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1日110年度上簡易字第1號裁定前之111年1月18日,即具狀聲請再審,依首開說明,其再審之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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