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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0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綵君楊珮瑛吳崇道

上訴人
陳英蘭
被上訴人
何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17頁),而上訴人雖就該補正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然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駁回確定,並於113年7月9日送達裁定正本予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該最高法院卷第41頁),茲已逾相當期日,上訴人仍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狀查詢結果、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足參(見本院卷三第191至204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所欠缺之上訴程式,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0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