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非抗字第271號
- 再抗告人
- 李惠嬌
- 再抗告人
- 林韋誠
- 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 劉鈞豪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雅燕、林峻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調查證據欠周及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71年台再字第210號、80年台上字第1326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相對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再抗告人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約定按年息1%計算利息,於111年5月27日清償,逾期未清償,按月息2.3%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每百元每日1角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再抗告人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金額5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供擔保。詎再抗告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裁定再抗告人系爭不動產准予拍賣,再抗告人提起抗告,經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再抗告。
三、再抗告意旨略以:再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550萬元,約定按年息1%計算利息,但未約定於111年5月27日清償,本件借款為不定期債權,僅約定自同年7月27日起再抗告人應繳550萬元之本金利息126,500元,再抗告人有按期繳納,相對人未經再抗告人同意,於再抗告人不知情不知悉正確數字情況下,由代辦人員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部分用印,設定系爭抵押權。相對人在債權屆期前未曾通知再抗告人清償,均按期收受本金利息,此舉與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內容不符,系爭抵押權顯有無效之情形,再抗告人已提起確認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訴訟,本件相對人既收受再抗告人按期償還之款項,卻刻意以應於111年5月27日前償還為由,提起本件聲請,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許,再抗告人提起抗告,亦經原法院駁回。若本件准予拍賣抵押物,將導致再抗告人因不實之抵押權設定而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提起再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原裁定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物改良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一類謄本等件為證,系爭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為111年5月27日,形式上符合前揭文件所示內容,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人主張之兩造間債務尚未屆清償期等語,核屬實體事項上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由再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解決,非於本件爭執,認再抗告人在原法院之抗告無理由,因而駁回抗告,核屬原法院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之職權,自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至再抗告人主張本件借款未約定於111年5月27日清償,為不定期債權,僅約定自同年7月27日起再抗告人應繳550萬元之本金利息126,500元,再抗告人均按期繳納,相對人未經再抗告人同意,於再抗告人不知情不知悉正確數字情況下,由代辦人員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部分用印,設定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有無效情形,再抗告人已提起確認系爭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等語,均屬實體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能審究,原裁定已敍明未予審酌理由,其適用法規並無錯誤,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112年度抗字第00001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鄉 ○○段 0000-0000 3245 124分之1 2 彰化縣 ○○鄉 ○○段 0000-0000 55 全部 3 彰化縣 ○○鄉 ○○段 0000-0000 55 全部 4 彰化縣 ○○鄉 ○○段 0000-0000 3524 124分之1 (建物) 112年度抗字第000012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1層:46.06;2層:46.06;3層:32.27;合計:124.39 陽台:16.46 全部 0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1層:45.53;2層:45.53;3層:31.74;合計:122.8 陽台:18.28;雨遮:1.4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