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抗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張嘉翔
- 相對人
- 王書莛
- 代理人
- 繆昕翰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婚字第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復於理由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10年度婚字第9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審酌伊對相對人及訴外人林應宇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為反請求部分,因而聲請就上開脫漏部分為補充裁判。惟查,系爭判決就抗告人反請求部分,係以本訴之當事人僅抗告人及相對人,抗告人所提起對相對人及林應宇反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部分,程序上於法不合等語(見系爭判決第2頁第11-14行),而否准抗告人該部分之請求,該部分反請求既不合法而經系爭判決敘明理由一併駁回,自無裁判脫漏應予補充判決之情事。此外,系爭判決已在主文中為駁回及命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並於理由欄中敘明駁回之理由,並無訴訟標的漏未裁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