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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3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謝說容施懷閔陳正禧

聲請人
黃伊鋒

上列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以上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施 懷 閔

                法 官 陳 正 禧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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