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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5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熾光郭妙俐廖穗蓁

聲請人
謝世帆
聲請人
謝成山
共同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詹慶全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85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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