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謝世帆
- 聲請人
- 謝成山
- 共同代理人
- 謝銘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詹慶全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