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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謝說容施懷閔廖純卿

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伊與訴外人○○○婚姻關係存續中,明知○○○為伊之配偶,竟於民國109年間為破壞伊與○○○之夫妻關係,積極與○○○聯繫示好,捏造情節如附表一「本件主張侵權行為事實」所示內容或對話予○○○,詆毀貶損伊形象,降低○○○與伊親密接觸之意願,以此言論侵害伊之配偶權。又被上訴人撰寫附表一編號6之觀察筆記時期,頻繁至婦產科、中醫診所就診,伊合理推斷被上訴人與○○○間有超越友誼之不正常情感互動,進而可能有懷孕之事實,侵害伊之配偶權。伊因被上訴人之上開言論、行為,精神蒙受極大痛苦,自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第1項、第3項之規定,求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之判決。原法院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全部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前對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1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後,再以相同事實對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又伊與○○○之對話或所傳送內容,均屬關心上訴人狀況所為善意發表之適當言論,並無介入或破壞上訴人與○○○之婚姻關係。伊去看醫師是為了調理經期,並無懷孕。況上訴人與○○○間離婚訴訟於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時,其已知悉伊為傳送附表所示訊息予○○○,卻遲至114年4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自明。又既判力之客觀範圍,應依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所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同一法律關係,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為該既判力所遮斷,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是原告就同一當事人及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求為相同或正相反或可以包含代用之判決,且其原因事實為確定判決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同一法律關係,即屬就確定終局判決之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其起訴即非合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上訴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1至3「具體行為或言論」欄中所示之對話、文字內容,侵害伊之名譽權、身心健康權、基於配偶關係維持婚姻關係之精神表意自由權等法益,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業經雲林地院於113年4月29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補充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至9「具體行為或言論」欄所示之攻擊防禦方法,主張被上訴人除侵害其前開法益外,並侵害其隱私權等法益(詳該表「所侵害之具體權利」欄所示),經臺南高分院於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11號(下稱另案)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另案確定判決)在案,有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7-125、155-166頁)。

㈢審視上訴人於另案主張被上訴人如附表二編號1至8「具體行為或言論」欄所示之原因事實,與本件主張附表一所示「侵權行為事實」,均為被上訴人與○○○或與上訴人之對話,或被上訴人所寫之文字內容(如「○○○觀察筆記」),或上訴人所提出之「00000 Lee」貼文,二件引用之篇幅長短或排列組合雖有不同(見附表一備註欄所載),然均係主張被上訴人為破壞上訴人與○○○間之夫妻關係,惡意捏造情節,毀謗上訴人在○○○心中之形象,及被上訴人於109年6月1日起至同年10月8日頻繁至上述診所就診,合理推斷被上訴人與○○○間有超越友誼之不正常情感互動,進而可能有懷孕之事實(見原審卷第156頁)等情,而於另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前開名譽權、身心健康權、隱私權及基於配偶維持婚姻關係之表意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於本件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之請求配偶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亦即,另案與本件之請求權基礎均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責任成立要件,且基礎事實之時間、地點、內容、訴訟標的,完全相同,顯屬同一案件。至於上訴人於本案件中以相同事實主張其配偶權受侵害乙節,並未改變其請求所據之原因事實,僅係其法律上意見之陳述,非屬另一訴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3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則依上開條文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上訴人顯係就已有確定終局判決之同一案件,重複起訴,違反既判力效力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顯有未合。

㈣況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與○○○之離婚事件111年4月12日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對在場作證之被上訴人表明將對被上訴人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且於該離婚事件第二審訴訟中提出反請求並主張○○○與被上訴人發生婚外情等情(惟該離婚判決所不採),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28號言詞辯論筆錄、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31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1、143-145頁),然上訴人遲至114年4月11日方提起本件訴訟,有原審法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頁),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其顯已逾2年消滅時效期間,被上訴人並為時效抗辯(參見原審卷第132頁),其本得拒絕給付,遑論上訴人本件請求於法不合,已如前述。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係就已有確定終局判決之同一案件,重複起訴,違反既判力效力及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0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判決與本院所執駁回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述。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ㄧ:
編號 本件侵權行為事實 備註 1 ○○○與○○○於109年3月29日之對話紀錄,內容略以:「○○○:抱歉打擾…可以麻煩你陪一下小○○嗎他現在好像不太好。○○○:剛才一直在跟她聊天。」 見另案即附表二編號5 2 ○○○與○○○於109年9月7日之對話紀錄,內容略以:「○○○:她最近失眠很嚴重。○○○:他有跟我提說你這週會陪她回診,可以順便問問醫師嗎?他最近好像很不穩定,之前明明平穩一段時間了…有點不放心對了!這串對話不要跟他說,他會很在意又自責」。 見另案即附表二編號6 3 ○○○與○○○於109年9月7日之對話紀錄,內容略以:「○○○:今天凌晨他突然發了這段訊息,我三點起床時看到有馬上打電話給他,他跟我說他在睡覺,我應該暫時沒事也就繼續睡了,你今天可以多留意一下他嗎?其實他在日本的時候有跟我提到幾次想要去住院(但住院需要聯繫親屬,他考量很多後後來也沒有去),但我不知為何回到台灣他卻說他不想住院。○○○:他爸媽咋天又一直逼問她是不是要去日本今天她會待在我診所旁邊。○○○:好叫他爸媽去死 可以跟他們兩個斷捨離嗎 他是人 不是他們的作品」。 見另案即附表二編號3 4 ○○○與○○○於109年9月8日之對話紀錄,內容略以:「○○○:晚上可以幫我留意一下○○嗎 她剛才情緒不好 自己跑去松德醫院 現在剛出院。○○○:好 我會跟他保持連繫 我有在猜測他可能沒有好好吃藥 再請你觀察一下 但她現在好多了 我有跟他通過電話 ○○○:好的 謝謝你」。 見另案即附表二編號1 5 續上,○○○將○○○傳訊予其之私密對話內容即「8月中和你見過一面 那時候狀況蠻好的 還記得你有問我到底有沒有吃藥 我還說當然有後來8/18前一晚藥的副作用不知道怎麼了讓我不舒服到極點隔天我跟我爸搭著我媽的車去一間公司上課我就沒吃藥了 因為怕遲鈍的樣子被看見也怕副作用在外面太嚴重很麻煩 之後我就經歷了前所未有的躁期 開發一堆有的沒的程式非常開心 過了幾天走向鬱期的時候 我以為就是跟之前有在吃藥時所經歷的悲傷一樣 以為撐一下就過 沒想到卻離死亡這麼近 我開始收拾東西打包行李 把銀行卡剪掉把想說的感謝說出口 甚至約滿我想見的人並把這些見面都當成最後一次 斷藥的這20天去了三次急診室生活亂得一塌糊塗」提供給○○○知悉。 見另案即附表二編號7 6 續上,○○○再傳送檔名為「希望這封信可以幫到你」之WORD檔予○○○。內容為「○○○觀察筆記:1.不喜歡被觸碰、不喜歡任何形式的肢體接觸(不論男女)。2.對痛覺異常敏銳,請勿拍打。……。5.有潔癖、不吃別人吃過的東西(唾液間接接觸)。……。8.如果生活中突然發現他某些學術研究產出量非常龐大且產出頻率很高時,請留意,他可能停藥了。……。11.使用過及未來考量使用的自殺方法,1.一口氣吞完醫生開的藥(發生過)、2.上吊(也是他目前決定未來要用的方法)3.割腕(發生過)。12.不論他看起來多穩定都不要疏忽,要時時確保他有按時吃藥、回診,並與醫師交流他的實際狀況。」……。我認為他需要定期吃藥且不可停藥,即使他接受那個新的治療方法,如果醫生有建議要持續搭配目前藥物,也一定一定不能再讓他自行停藥。……」 見另案即附表二編號2 7 續上,嗣○○○與○○○對話紀錄,內容略以:「○○○:看完訊息後請將紅色框線的LINE訊息紀錄徹底刪除,因為昨天你沒讓○○○看你的手機他一直逼問我和你說了什麼。如果文件裡有幫的到你的地方你再選重點做成你的東西,或是放在他看不到的地方。○○○:我覺得比我原本想的還要嚴重,她在我面前一直都很堅強總是不會讓我擔心,有時候狀況不好就自己躲起來,我想找個時間和他爸媽談談,但又怕造成反效果。○○○:確實是不願讓你擔心,也可能是怕你不能接受吧。對了!提醒你一定要做好情緒抽離,如果你也被受影響的會就糟了。然後找爸媽談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你跟她他爸媽的熟識度禁得起或禁不起這樣談談,因為就我了解他爸媽也是蠻瘋狂的,所以我會覺得如果需要跟爸媽溝通或聊聊的意見可以和○○弟弟討論,也比較能避免女婿跟岳父母的正面衝突。但如果經過昨天已經可以讓她跟父母保持空間跟距離的話,就先這樣維持著也是可以。反正目標就是他不要再接受到他們的控制跟刺激了。」 見另案即附表二編號3、4 8 ○○○於109年11月3日化名00000 Lee私訊○○○「原來妳老公已經結婚了喔...前幾天他好像LINE有加一個女生叫○○○,才剛見面沒多久就互加LINE了,還互聊得很密,不知道的人還以為妳老公單身勒...所以在網路上公開婚紗照有什麼用,只是給人看笑話」 見另案即附表二編號8 
附表二:
編 號 具體行為或言論 所侵害之具體權利 1 ○○○於系爭離婚訴訟民事一審判決審理過程提出之111年4月1日民事準備理由二狀,援引被上訴人(訴狀內文名稱0000即本案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8日(後經上訴人更正為109年9月8日,見本院卷第70頁)向○○○散布之不實言論作為系爭離婚訴訟案件證據使用。訴狀內容引用如下:「被告(按:指○○○)友人0000(按:指被上訴人)說:『(原告〈按:指○○○〉:晚上可以幫我留意一下○○嗎?她剛才情緒不好,自己跑去松德醫院,現在剛出院。)』『(○○○回:)我在猜測他可能沒有好好吃藥』」。 被上訴人影射○○○患有精神疾病,引發○○○以○○○患有精神疾病為由提起系爭離婚訴訟,破壞○○○維持婚姻和諧關係,已侵害○○○之名譽權、維持婚姻關係之人格權。 2 被上訴人將名為:「○○○觀察筆記」(下稱系爭觀察筆記)交予訴外人。系爭觀察筆記內文略以:「1.不喜歡被觸碰、不喜歡任何形式的肢體接觸(不論男女)2.對痛覺異常 敏銳,請勿拍打。……。5.有潔癖、不吃別人吃過的東西(唾液間接觸)。……。9.…他可能停藥了。」 被上訴人意圖使○○○與○○○避免夫妻間原應有正常接觸互動方式,假借對○○○出於關心立場,以文字散布○○○所無之習性,惡意使○○○減少與○○○親密接觸,致○○○與○○○間心生芥蒂而生猜忌,亦已嚴重損害○○○之名譽權、身心理健康權,及維持婚姻關係之人格權。 3 ○○○於系爭離婚訴訟二審判決審理過程提出之112年1月29日民事答辯理由二狀,援引被上訴人(訴狀內文名稱0000即本件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29日、9月8日與○○○對話訊息作為系爭離婚訴訟案件證據使用。訴狀內容引用如下:「好,叫他爸媽去死」、「可以跟他們兩個斷捨離嗎」及「看完訊息後請將紅色框限的Line訊息紀錄徹底刪除。因為昨天你沒讓○○○看你的手機,她一直逼問我和你說了什麼。」 被上訴人向○○○散布對○○○毫無根據又偏差之錯誤印象,確已減損○○○之名譽權、身心理健康權,及維持婚姻關係之人格權。 4 ○○○於系爭離婚訴訟二審判決審理過程提出之112年1月29日民事答辯理由二狀,引用被上訴人(訴狀內文名稱0000即本件被上訴人)於109年3月29日、9月8日與訴外人對話訊息作為系爭離婚訴訟案件證據使用。訴狀內容引用如下:「好, 叫他爸媽去死」、「可以跟他們兩個斷捨離嗎」、「提醒你一定要做好情緒抽離,如果你也被受影響的話就遭了。然後找爸媽談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你跟她爸媽的熟識度禁得起或禁不起這樣談談,因為就我了解她爸媽也是蠻瘋狂的,……。」及「但如果經過昨天已經可以讓她跟父母保持空間跟距離的話,就先這樣維持著也是可以。反正目標就是她不要再接受到他們的刺激了。」 ○○○、○○○為○○○父母,詎被上訴人為向○○○醜化○○○、○○○之形象,竟稱:「叫他爸媽去死」、「可以跟他們兩個斷捨離嗎」、「她爸媽也是蠻瘋狂的」,且提醒○○○讓○○○與其父母「保持空間跟距離」,導致○○○與○○○喪失與○○○、○○○維持關心互動,親子與姻親關係漸趨疏離,造成○○○、○○○身心痛苦,為人父母形象破滅殆盡,業已侵害○○○、○○○之名譽權、健康權及父母子女身分法益等人格權且情節重大。 5 訴外人○○○於系爭離婚訴訟二審審理時,提出之112年1月29日民事答辯理由二狀所附被上證44即引用0000(本件被上訴人)與○○○於109年3月29日之對話紀錄作為證據使用,而其2人間之傳訊內容略為:「(被上訴人:抱歉打擾…可以麻煩你陪一下小○○嗎他現在好像不太好)○○○:剛才一直在跟她聊天」。 被上訴人影射○○○患有精神疾病,引發○○○以○○○患有精神疾病為由提起系爭離婚訴訟,破壞○○○維持婚姻和諧關係,顯已侵害○○○之名譽,造成○○○精神受有嚴重打擊及內心傷痛之健康權等非財產上損害。 6 ○○○於系爭離婚訴訟二審審理時,提出之112年1月29日民事答辯理由二狀所附被上證45即引用0000(本件被上訴人)與與○○○於109年9月7日之對話紀錄作為證據使用,而其2人間之傳訊內容略為:「(○○○:她最近失眠很嚴重)0000:他有跟我提說你這週會陪她回診,可以順便問問醫師嗎?他最近好像很不穩定,之前明明平穩一段時間了…有點不放心」、「0000:對了!這串對話不要跟他說他會很在意又自責」。 被上訴人影射○○○患有精神疾病,引發○○○以○○○患有精神疾病為由提起系爭離婚訴訟,破壞○○○維持婚姻和諧關係,顯已侵害○○○之名譽,造成○○○精神受有嚴重打擊及內心傷痛之健康權等非財產上損害。 7 被上訴人將○○○傳訊予其而未公開或以其他方式讓○○○知悉之私密對話內容即:「8月中和你見過一面 那時候狀況蠻好的 還記得你有問我到底有沒有吃藥 我還說當然有後來8/18前一晚藥的副作用不知道怎麼了讓我不舒服到極點隔天我跟我爸搭著我媽的車去一間公司上課我就沒吃藥了 因為怕這樣的樣子被看見也怕副作用在外面太嚴重很麻煩 之後我就經歷了前所未有的躁期 開發一堆有的沒的程式非常開心 過了幾天走向鬱期的時候 我以為就是跟之前有在吃藥時所經歷的悲傷一樣 以為撐一下就過 沒想到卻離死亡這麼近 我開始收拾東西打包行李 把銀行卡剪掉把想說的感謝說出口 甚至約滿我想見的人並把這些見面都當成最後一次 斷藥的這20天去了三次急診室 生活亂得一塌糊塗」提供給○○○知悉。 被上訴人未經○○○之同意,擅自傳送訊息予○○○觀看,剝奪○○○控制個人資料是否揭露之選擇自由,破壞其應享有之合理隱私期待,甚至引發○○○以○○○患有精神疾病為由提起系爭離婚訴訟,破壞○○○維持婚姻和諧關係,顯已侵害○○○之名譽、隱私,造成○○○精神受有嚴重打擊及內心傷痛之非財產上損害。 8 被上訴人先是化名00000 Lee深夜騷擾譏諷○○○,再藉口擔心○○○自殺來接近○○○,意圖使○○○與○○○離婚,更要求○○○不要跟○○○求償。 侵害○○○之人格權、名譽權,造成○○○精神受有嚴重打擊及內心傷痛之非財產上損害。 9 被上訴人為報復上訴人而以濫訴之方式,任意濫用司法資源,分向各地方檢察署濫訴上訴人等妨害名譽。 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疲於奔於訴訟之身心健康權等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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