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二十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二十四號
- 再審原告
- 丁○○
- 再審原告
- 丙○○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最
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六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係以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款之情形,而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宋富美~B3法 官 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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