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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二十四號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二十四號

再審原告
丁○○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最

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六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係以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三款之情形,而對之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B2法 官 宋富美~B3法 官 黃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二十四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無權占有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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