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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九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陳松王重吉李寶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九九號

上訴人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所

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該命補正之裁定正本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由上訴人合法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李寶堂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九九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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