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85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兼上複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等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8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一審判決既有未提示全卷證及調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全卷證與更正漏誤之審判筆錄,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疪;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85號確定判決竟拒依聲請人之聲請,為審級利益,而為發回第一審補正及更審之程序判決,即有判決脫漏,爰聲請為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143號意旨可資參照)。查,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6月6日所為之94年度再易字第85號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況聲請人聲請意旨所稱亦非屬本院前開確定判決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何脫漏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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