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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非再抗字第10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饒鴻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非再抗字第10號

聲請人
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選任清算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本院裁定(96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選任清算人係非訟事件,此觀非訟事件法第九十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自明,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選任清算人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認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五、八款之事由聲請再審,惟依上說明,其聲請並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非再抗字第1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