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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7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六萬零八百九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7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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