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蘇宗李寶堂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0號

上訴人
有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即王春成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被上訴人
台中先知自救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自民國97年12年31日起改由丙○○擔任,並據其於98年6月17日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有財政部函、及陳報狀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應由丙○○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