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0號
- 上訴人
- 有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即王春成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大俊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中先知自救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欽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自民國97年12年31日起改由丙○○擔任,並據其於98年6月17日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有財政部函、及陳報狀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應由丙○○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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