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1年9月12日本院90年度重再字第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 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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