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晴玲律師
蔡世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六萬零八百九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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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78號
蔡世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六萬零八百九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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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