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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266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66號

抗告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47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按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甚明。如期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所否認,則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713號判例可參。本件相對人與案外人甲○○間因承租土地糾紛發生涉訟,經相對人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訴請甲○○拆屋還地,於訴訟中相對人追加抗告人為被告,經該法院判決認屬「主觀預備合併」不於准許,此有相對人檢附本件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程序部分二記載綦詳。而相對人對此部分之判決並未提起上訴,亦有其所檢附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可稽,足證相對人倘認其因出租土地而有損害賠償之債權存在,其債務人亦應為案外人甲○○而非抗告人,原裁定對於相對人假扣押請求原因之釋明未盡詳察遽爾准許,顯已違背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之闡示。

㈡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扣押,債權人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是債權人應就其對欲保全強制執行上之金錢上請求為何,加以釋明之,即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查本件相對人雖主張抗告人負欠其損害賠償債務新台幣壹佰萬元,然其所提出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僅能釋明案外人甲○○與其有租賃土地拆屋還地之糾紛而已,並無法釋明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債權之存在或抗告人對其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即相對人並未就其對抗告人負欠其損害賠償債務之事實,提出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是其聲請假扣押之裁定,即非適法,應以駁回。原裁定遽為裁准,殊嫌率斷。

㈢查相對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惟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3項係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揆其意旨,係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予以釋明為其主要要件,不得以供擔保代之,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時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本件相對人既未就其對抗告人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上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提出任何釋明,自不得以命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而准為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32頁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下稱相對人)共有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第一0一七地號(重測前為雙冬段雙冬1段第六十七之四地號)之土地,為債務人即抗告人(下稱抗告人)無權占有使用,自九十五年六月至九十七年三月止獲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高達新台幣(下同)六十六萬元,且相對人原擬以該土地提供他人以為建築砂石原料之製造、堆置、買賣供給工廠而為收益,至少可得數百萬元之鉅,因抗告人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抗告人均對相對人負有百萬元以上之債務,並未清償。茲聞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此提出福榮造景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0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上字第282號判決、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之店家資訊查詢單均影本以為其聲請之釋明,並願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等情。抗告人主張假扣押之原因,既有釋明,縱釋明有不足,惟相對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依上開說明,原法院裁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稱:按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甚明。如期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所否認,則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713號判例可參。本件相對人與案外人甲○○間因承租土地糾紛發生涉訟,經相對人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訴請甲○○拆屋還地,於訴訟中相對人追加抗告人為被告,經該法院判決認屬「主觀預備合併」不予准許,此有相對人檢附本件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程序部分二記載綦詳。而相對人對此部分之判決並未提起上訴,亦有其所檢附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可稽,足證相對人倘認其因出租土地而有損害賠償之債權存在,其債務人亦應為案外人甲○○而非抗告人,原裁定對於相對人聲假扣押請求原因之釋明未盡詳察遽爾准許,顯已違背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之闡示云云。惟查該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係以相對人追加抗告人為後位被告之請求,核屬「主觀預備合併」之訴,不應准許,程序上駁回相對人之請求,並非實體上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確定,與抗告人所稱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實體上所否認之情形不同,抗告人主張本件相對人,對抗告人之請求業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之上開本案確定確定判決所否認,其假扣押之聲請自屬不能准許云云,並無根據。

四、抗告意旨又另稱: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扣押,債權人應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是債權人應就其對欲保全強制執行上之金錢上請求為何,加以釋明之,即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查本件相對人雖主張抗告人負欠其損害賠償債務壹佰萬元,然其所提出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僅能釋明案外人甲○○與其有租賃土地拆屋還地之糾紛而已,並無法釋明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債權之存在或抗告人對其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提出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加以釋明。是其聲請假扣押之裁定,即非適法,應以駁回。原裁定遽為裁准,殊嫌率斷云云。惟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對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已於假扣押聲請狀中詳細說明其事實及理由,並提出上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0號,本院96年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福榮造景有限公司其本資料查詢明細、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之店家資訊查詢單,及相片兩幀(上有抗告人公司名稱之招牌),應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聲請已有釋明,縱釋明有不足,原裁定乃因相對人之陳明願供擔保為假扣押,而裁定以相當之擔保(334,000元),命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揆認上開說明,於法即屬有據,抗告人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五、抗告人又稱:查相對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惟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3項係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揆其意旨,係指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予以釋明為其主要要件,不得以供擔保代之,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時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定相當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本件相對人既未就其對抗告人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金錢上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提出任何釋明,自不得以命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而准為假扣押裁定云云。惟查本件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經假扣押聲請狀中詳細說明事實及理由,並提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本院96年上字第282號民事判決、福榮造景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中華黃頁網路電話簿之店家資訊查詢單、及相片兩幀(上有抗告人公司名稱之名牌),已如上述,應認抗告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聲請,已有釋明,縱有釋明不足,亦經原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予假扣押,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稱相對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未有釋明,不得裁定供擔保准予假扣押,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26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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