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再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曾謀貴朱樑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再字第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1年9月12日本院90年度重再字第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 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本件再審之聲請,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再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