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4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甲○○
- 相對人
- 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尤景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1年6月20日本院87年度重上字第8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87年度重上字第81號判決有所缺漏,未對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裁判,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
二、按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法法定期間已進行者,其期間依舊法之所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6條定有明文。查民事訴訟法第233條關於補充判決之規定於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按修正前之條文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經查,本院87年度重上字第81號判決已於91年6月27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迨98年9月4日方提起本件聲請補充判決,顯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再者,聲請人對於本院83年度附民上字第74號提起上訴,係以乙○○、蔡永輝、葉耿昌、尤景三、吳麗玲、趙榮鎮、詹洪嬌及莊錫奎為被上訴人,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附字第81號判決發回,再經本院刑事庭以85 年度附民更字第455號移送尤景三移送民事庭即聲請人所本院87年度重上字第81號案件審理,其餘均經刑事庭駁回,有卷宗可憑,顯無聲請人所指判決脫漏情事,其聲請就上開部分補充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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