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
- 上訴人
- 莊榮兆
- 被上訴人
- 丁○○
甲○○
己○○
辛○○
乙○○
丙○○
戊○○
庚○○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七十四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己○○、辛○○、乙○○、丙○○、戊○○、庚○○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一、撤銷發回部分: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莊榮兆自訴被上訴人丁○○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二、上訴駁回部分:查上訴人莊榮兆自訴丁○○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法院就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丁○○部分,認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丁○○部分,以裁定移送原審法院民事庭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該裁定不得抗告,已告確定。上訴人竟就丁○○部分一併提起上訴,顯非適法,此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