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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雅卿楊文翰陳正庸王德雲謝俊雄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丁○○

       甲○○

       己○○

       辛○○

       乙○○

       丙○○

       戊○○

       庚○○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七十四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己○○、辛○○、乙○○、丙○○、戊○○、庚○○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一、撤銷發回部分: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莊榮兆自訴被上訴人丁○○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二、上訴駁回部分:查上訴人莊榮兆自訴丁○○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法院就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丁○○部分,認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丁○○部分,以裁定移送原審法院民事庭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該裁定不得抗告,已告確定。上訴人竟就丁○○部分一併提起上訴,顯非適法,此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十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於民國 85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