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田二妹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
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97年度勞再易字第 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 1項第4 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 688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再審聲請人對本院99度勞再易字第 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於訴狀敘明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泛言:再審聲請人服務於再審相對人象鼻國小長達十二年,全勤無過失,因遭不當待遇,不得已於民國99年 5月14日向苗栗縣長陳情,請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核發工資,其覆函推托了事,無奈只有訴之於理,再審聲請人曾向苗栗縣政府勞工局聲請協調、向苗栗縣教育局函文請求答覆未獲置理、經中央勞委會建議及象鼻國小函請苗栗縣政府協助處理亦未獲置理,惟因再審聲請人陳情苗栗縣長請求改善不當待遇及侵權等情事,導致訴訟,觸怒該校法定代理人,於99年9月1日未經事先通知即不准再審聲請人上班工作,該侵權行為再審聲請人保留法律追訴權,爰提起本件再審聲請,請求再審相對人賠償再審聲請人新臺幣 1,142,676元等語,核未對前開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予以敍明,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