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36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蘇宗張浴美吳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67號

抗告人
莊榮兆
相對人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

      洪孟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99年9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抗告人固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以99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雖對之提起抗告,現仍繫屬於最高法院。然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增訂有關聲請訴訟救助程序中不得駁回原告之訴之限制規定,既僅侷限於第一審法院不得為訴之駁回,且將條次編列於總則編規定,參酌其立法說明理由,自屬有意排除第二審程序之適用(最高法院89年7月25日8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玆抗告人迄今既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則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依法即得不待前揭訴訟救助聲請駁回之裁定確定,而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但得於10日內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吳美蒼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36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