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67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對於原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雖上訴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迄未遵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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