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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有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翔即王春成
再審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再審被告
臺中先知自救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水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 6月30日本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 7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 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此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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