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有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博翔即王春成
- 再審被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再審被告
- 臺中先知自救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水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 6月30日本院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 7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 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此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