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丁○○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7,324元,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8年12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99年1月25日以99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4月30日以99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抗告而告確定,上訴人迄99年6月4日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一份在卷,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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