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邱森樟謝說容蔡秉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11月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丁○○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7,324元,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7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8年12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99年1月25日以99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4月30日以99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抗告而告確定,上訴人迄99年6月4日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一份在卷,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書記官 洪麗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