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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6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6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日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2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日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就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 、5 行之「安非他命」修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另倒數第1 行之「安非他命」修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根據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 Chemicalsin Man第5 版記述,甲基安非他命主要代謝物為安非他命,於尿液中之半衰期為6-15小時,一般情況下,施用24小時內,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可達施用劑量之43﹪,4-7 ﹪代謝為安非他命排出。攝取10毫克甲基安非他命24小時內,尿液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通常為500-4,000ng/mL,然而也有一群自願者施用30毫克甲基安非他命,尿液中濃度可高達7,000ng/mL,其中一些受測者尿液中卻沒有檢測出安非他命的案例。另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70% 由尿中排出,經人體可代謝出甲基安非他命原態及其代謝物安非他命,目前國內發現的多為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使用方式有口服、鼻吸、煙吸或注射等;安非他命多為硫酸鹽或鹽酸鹽,可溶於水,為白色、略帶苦味之結晶。施用安非他命後,總計約有施用劑量之90% 在3 至4 天內由尿液排出,在一般尿液酸鹼值下,於24小時內約有30% 的劑量以安非他命原形排出,在酸性尿液中,於24小時內,原形安非他命的排出量可增至74% ,在鹼性尿液下則降至1 至4%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7 月11日管檢字第0950007425號、97年3 月19日管檢字第0970002508號等函釋意見在卷可參。依卷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中顯示被告尿液經檢驗之安非他命濃度為1,506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則為大於10,000ng/mL ,遠逾安非他命數值甚多,參以上述,應可判定被告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為安非他命,應有誤會,爰予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6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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