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七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四、一九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壹肆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燈炮壹個、吸管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⑶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績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書各一紙⑷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⑸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三六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查註紀錄表⑹台灣雲林看所守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雲所境總字第二0四九號函送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周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