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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四、一九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壹肆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燈炮壹個、吸管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⑶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績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書各一紙⑷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⑸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三六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刑案查註紀錄表⑹台灣雲林看所守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雲所境總字第二0四九號函送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周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法 官 陳定國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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