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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二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蔣得龍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院所為上開刑之宣告,為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所求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法 官 廖國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二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