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二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蔣得龍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院所為上開刑之宣告,為檢察官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所求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