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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二七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二七七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五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劉國賓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二七七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