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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二五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0二號及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三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又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乙○○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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