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40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件之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