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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三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王立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八三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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